穿的布料,价格在布匹当中是最便宜的),算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了。
更何况,还有一斤肉的奖赏,这可是肉啊,就算是再京师,又有多少人一年到头连口肉味都没闻过呢。
最重要的,最最重要的是,还有一份在王宅长期做工的契约。
按律例来讲,工契不同于卖身契,力工还属于民籍,还拥有完整的人身自由,甚至那些有田地的自耕农还可以安排家里人继续种地,自己则去主家做工,不需要全家都依附在主家身上。
当然,如果全家都签到了工契的自当另说。
从这一点来说,那些皇庄里的庄户们给皇家做佃户,也算是签订了一直变相的工契了。
皇家都是如此,民间的工契自然也应该如此。
可是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王凌还没有亲身经历过,但是他读过书,而且也有前身的相关记忆。
在封建社会,知识和法律的解释权几乎完全掌握在豪强、宗族和读书人的手里,而在这个“先家后国”的时代,这些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总是对法律肆意的解读,使得这些皇帝基于维护自身统治而制定的法律,成为了他们手中谋利的工具,并形成的新的法律、惯例。
比如说,国朝所有的律例都明文禁止人口买卖、豢养仆役的,而且雇佣仆役的契约不得超过五年,还要给予被雇佣者月例之外的赏赐,但是这些掌握了司法解释的人基于人口户籍的相关律例,将禁止人口买卖的条文生生变成了一纸空文。
例如已经演化为家生子私兵的部曲制度,以及从前朝就开始流行的“死契”制度,就是利用律法的漏洞将人口买卖变成了合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