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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章 弑神弑鬼弑佛(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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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第2卷]

第364节 第三百六十四章弑神弑鬼弑佛

理了理思绪,他开始了快速答题。

首先,他将“请示”和“报告”这两个词用古语释义稍微解释了一下,算是有些古语新解、立意新颖的味道,然后就把当年困扰他很久的这个小例子完全举了出来。从刚开始在这个问题上频频栽跟斗,一直到最后,才算是搞清了的整个过程,一笔带过。

接下来,他开始点出二者区别。

所谓“报告”,就是只需要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知晓就好,是一个告知性的文种,对上级机关批示没有必然的要求,也就是说上级领导看了报告,只需要划个圈,表示知道就好,不用表明“行”还是“不行”的态度。

而“请示”就不一样了,所谓“请示”,必须是因事而请,请上级领导机关示下“可”或“否”。接到这个“请示”之后,上级领导机关是必须作出批复的,是否的态度必须明晰。

正因为如此,报告的最后只需缀上一句“特此报告”即可,而请示的最后必须写上“妥否,请示”。

最后,他特意强调了一下通过实践的摸索得来的经验,那就是公文规定上虽然很明确,但是在实际中却非常容易混淆、导致经常犯错的两个问题。

一是“请示”和“报告”有一个很容易忽略的不同点。在报告中,可以就一个也可以就多个事项进行报告,而请示则不同,需一事一请示。因为若是多个事项共同请示的话,要是上级机关只同意其中一项而不同意另一项,那么在整体请示件中就没法表达“可”或“否”的态度了,所以必须一事一请示。

二是“报告”可以提建议,却严禁夹带请示事项。有时,报告撰写人图方便,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之后,提些建议,然后“夹带”写上请示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其实这是一种特别常见的错误。撰写人以为这样可以省去单独写请示的麻烦,却适得其反。按照公文规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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