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2 / 12)

,欲夺荣之盐井而榷之。

公甫申省争辨,为偶俪之文,中一联云:“征商自此始矣,必求龙断而登之;作俑其无后乎?谓其象人而用也”,用经语甚妙。“龙”、“象”对得奇绝,“始”

与“后”亦工。而仁民之心,更自蔼然言表。

私盐之禁极严,而于肩贩贫民无与也。伏读大清会典(卷五十一,盐法下)

有曰:“私贩盐斤,果系贫民肩负易米者,例不禁。又零星肩卖与民家者,毋许缉拿。”功令如此,而蠹商奸吏,朋比以为陵虐而鱼肉之者,尽是此一种人。贫民受其苦毒,不可言状。则未有积久而不反之者也。咸丰初年,巡抚方以事来宁波。乡民忽集万人,哄入郡城,白昼烧毁商屋,及其祠堂,且擒其人以去。巡抚大怒,亦无如之何。乌乎!彼愚民者,藐法已甚。然而怨毒之入人者深矣!国家禁私盐,犯之者非他人,即商人也。凡其所为,无不与定例相反者。顺治十四年,部议有云:“势豪不许占揽引窝商铺,不许自定价值。”在国初时,方以此等为专利害民,御史严禁饬之。而岂知积习渐长,其作恶犯科,更有不可名言者乎?

噫!商为之,不独商为之,可慨也!

今僧道称荤酒之类,皆自有别名。其相呼语,人莫能晓。盖恐人诘责,故别为方言以掩蔽耳。吾友冯午卿,颇能知其一二。或可解或不可解。《东坡志林》云:“僧谓酒为般若汤,鱼为水梭花,鸡为钻篱菜。”又云:“人有为不义,而文之以美名者,与此何异?”余见此语,不觉失笑。因叹贪饕狡狯之态,古今不异。而语言雅俗之间,则又今不逮于古矣。

文物制度,后世日盛。而礼失,则求之野。往往于海外诸夷,一遇见之。夷人以手撮饭,核之《礼记》“共饭不泽手”,是三代礼也。夷人往往赤足。核之《左传注》之“见君解袜”,是三代礼也。罗汉佛像多赤足,又多穿耳,系金环。

核之《诗》“充耳琼华”,及《庄子》之“天子诸御不穿耳”,是穿耳亦三代礼也。吾乡海国,每有远夷,为风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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