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不是问题。
人之常情,民不举(没有说米国人民yangwei的意思)官不究,大家其乐融融。
但……
米勒先生有五本书是寄到新港市一家店里的,儿子下得订单,却由老母亲签收。
老母亲拆开后,顿时吓了一跳,随即报警!
然后找律师起诉!
律师才不理会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一片苦心呢……
谁付钱,他就听谁的。
而且这案子也挺简单,有现成的法律条文,直接往上套就是。
米勒肯定也觉得日了狗了。
这事情全加州的书商都在干,凭什么就我要上法庭?
他的律师拿到案子后,也挺为难。
因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铁板上叮俩苍蝇一样,自己的委托人就收钱寄毛杂志了,按照现行加州法律这就是要去吃牢饭的。
钢一般的事实无可抵赖。
但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律师也是要讲职业操守。
思来想去,还真就给他想出了一个辩护策略。
从何谓“色情物品”的定义下手。
只要能从法律上证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扑鼻的杂志不算“色情物品”,那岂不是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这种事情在爱德华看来简直是让人笑掉大牙。
建国都快两百年的超级大国,竟然连什么是“色情制品”的定义都没有?
事实是还真Tmd就没有!
否则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也就不会说那段话了。
非但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色情制品定义。
就算是对于“儿童sq物品”也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
已经是1969年了啊,仅有加州和纽约州立法禁止在制作色情物品的过程中利用儿童,或者利用儿童传播sq物品,或者进行sq表演。
而恰恰这俩个州对于其他色情制品的态度是最开放的,反而是那些所谓的保守州,对此完全不闻不问,这里面的道理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