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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才是“淫秽物品”的问题上,不但米国人民无法达成一致,就是九个大法官之间的观点也往往南辕北辙,这才有了露丝伯格让爱德华搜集各位大法官观点的事情。
由于大法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定义“淫秽物品”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逐案审查”(case by case)的原则。
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或者集体或者个别的去“审查”那些玩意儿。
这对控辩双方来说就非常难受-大法官们很忙而且年纪很大对这玩意毫无兴趣,甚至可能会因为看着难过而刻意拖延,这使得“审查”过程会拖很久。
并且看完被“审查”的标的后,还要相互讨论,以确定这到底算不算色情制品。
原本米国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师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师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钱。公理3,综合以上两点,律师就是赚差价的中间商。),现在还要横插一杠子审核的流程,打个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辩双方难受,大法官本身对此也充满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诉纽约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经耄耋高龄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对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开表示不满。
“我希望再一次表达我的反对意见,以使联邦最高法院负起最终决定这类……案件的责任,不要让大法官一个案子一个案子、一种观点一种观点地各自判断,说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读不得之类的话。”
作为当时高院中的年长者,他站出来说这话,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准备退休了,也就放开说了,临走前替老同事们做件好事。
可见大法官也觉得这事情没必要管太细,眼开眼闭得了,毕竟最高法院是负责研究宪法的,对于女主角双腿打开多少角度才算色情这类专业性问题显得非常不在行,而且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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