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省生产成本,美洲殖民当局大量从欧洲引进劳工,代替原本的土著工人。
欧洲的苦力到达美洲,雇主都会和他们签订一个为期八年的劳动契约,规定他们能够按月获得微薄的工资,每月两块钱龙元,同时规定八年期满后,雇主没有理由延长他们的劳动期限。
实际上由于工资微薄,八年后欧洲苦力通常付不起返乡的费用,不得不再次选择雇主续约,或从事其他底层劳动谋生。
在契约的汉语部分,将其称为“欧裔定居者”,其实他们的雇主从没有把他们当定居者对待,在雇主眼里这些人就是苦力或奴隶。
这一点从契约中,雇主多称为货主,东家也看得出来。
八年服务期内,苦力是雇主的财产,在雇主种植园或企业里,苦力构成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管理欧洲苦力的监工,则多数是当地部落的武士为了管束苦力,监工们可以直接采用以往控制奴隶的手段,如皮鞭、棍棒、脚镣、禁闭,甚至处死。
在美洲的任何一个种植园或矿场,体罚都是司空见惯的事,这事由部落武士们来干再合适不过了。
当地报纸上常常可以看到“苦力逃跑”、“苦力出售”等标题,尽管按当时法律,苦力是不能买卖的。
这天,商业街上的欧洲足劳工和以前见到的不一样,他们身上都有着伤痕,有的还有枪伤。
“则会如此!”
“有枪伤的,哪里来的?”
“告官,去告官!”
街上闹腾了起来,东家顿时吓得汗流浃背,央求起来:“都是老实巴交的农人,农人…….““农人怎么会受了枪伤,告官!“一行人喧闹着告了官,自然有总督府下属衙门处置此事,不久便将这黑商法办,劳工充公。
此事颇有些隐情,这样身受枪伤又漂洋过海到美洲的,多是在欧洲不安分,参加起义,暴乱的不安定分子。
被人贩子勾结守军买了下来,偷偷运来新幽州,在商业街上转手贩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