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计划犯罪者,并在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那个人即是主犯。
其他人就是共犯,还有胁从犯——就是被主犯他们威逼才不得已加入犯罪行动的人——在共犯方面,还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
“哦?这是有什么区别吗?”
“是有区别。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那些人就是特殊共犯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逮捕后就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
当然有的组织里面不止有老大,还有老二、老三之流,在此之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他们亲自组织的罪行进行处罚。
还有共同犯罪人里除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视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当然可以从轻处理。
要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犯过失罪,就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就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我靠,你法学院的啊,记得这么清楚啊?”
“一般般啦……”
“那照你这么说,共同犯罪岂不是比一个人作案要复杂的多吗?”
“就是如此!
你还记得当年咱们去云南旅游时遇到的灵猫案吗?
凶手就是因为竭尽脑汁的想要摆脱同谋的关系结果反倒弄巧成拙暴露了自己!
而且他们在犯案过程中遭遇了太多的意外,让自己的破绽显得更多了……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计划好的例子。
从古至今,共同犯罪——最难做到的就是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