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达成共识。
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并不是因为警察们对正当防卫的判定和认知有问题。
最主要是因为......
甩锅!
没错就是甩锅。
一般来说,发生刑事案件之后,公检法三家都可以进行定性,也都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可是在实务中,“公”和“检”却很少会做这个,基本都会到了最后的法院进行定夺。
换言之,
即便是非常明显的正当防卫,可公安机关也很少很直接认定正当防卫,而不予立案,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以故意伤害或者互殴之类的先立案,然后移交到检察院。
只要案子到了检察院手里,那最后如何定性,就看后面的了。
公安机关也就没有责任。
咳咳!
这种事情,懂的都懂。
既然一件工作有后面的程序流程进行审核,那我为什么要在前面吃力不讨好呢?
对吧?
所以啊,立案,就是个万金油的选择。
肯定不会出错。
我立案了,最后不也还有检察院和法院这两道程序?
最后如何定性,不是还得看法院定夺?
即便是错判了或者怎么样,也不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可反过来,如果说公安机关定性为正当防卫,不予立案,那么伤者及其家属,肯定不乐意啊,不接受啊,那就得闹啊。
你看,这麻烦不就来了吗?
所以啊......
大多数时候都会采取最稳妥容错率最高的做法,于是乎,所谓的“和稀泥式执法”这不就出现了?
这个会议室里,就有人提出这种做法。
既然三方都说服不了对方,那就折中。
先立案,把人带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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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至少能让伤者那边不再闹。
能安抚伤者。
至于说最后定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