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其中的‘责任形式’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成立罪名。”
“被告人方才说,他并不知道当时我方当事人会从楼下经过。”
“但是!”
“被告人在左岸香泉居住时长两年半,他应当意识到,楼下大概率会有其他居民经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特定人物作为危害对象,只要当时楼下有可能会有人经过,那么就成立!”第2/2页)
“双方主要围绕是否成立罪名,以及情节轻重展开辩论。”
“被告方,你们可以先发言。”
张伟沉默。
本来这时候,应该是他起身说话,宣读辩护词了。
可谁让李东强自作主张,自作聪明,把情况搞得一塌糊涂,张伟的部署完全被打乱。
他干脆也就撒手不管了。
谁弄出来的烂摊子,谁自己负责。
李东强直接站起身说道:“我那个啥,看守所里那位砖家跟我说了,我这种情况,确实是不符合那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有两点。”
“第一,我根本不知道恰好那个时候,林北他会从楼底下经过,啤酒瓶和花盆差点砸到他,完全是个巧合,我不是专门冲着砸他去的。”
“第二,我也不是故意把啤酒瓶和花盆扔下楼的,这完全是个意外,是我不小心的。”
“所以,我这种情况,就是很简单的高空抛物罪,这个我没什么好说的,直接就承认了。”
“但绝对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东强说得很自信。
显然,他对看守所那位高人,非常信任。
而且觉得对方给他支的招也是非常的高明。
李东强被起诉的罪名,有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