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一个容易让人忽视,但其实非常严重的罪名。
因为这个罪名“上限”很高!
危害公共安全,就意味着,这条罪名侵犯的很可能不是单一个体,而是众多个体!
比如纵火烧楼,井水投毒,闹市区传播病原体等等,都可能造成极大伤亡和损失。
这些行为,都算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刑法对这一罪名的量刑也是极重的。
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量刑可能是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这条罪名,高空抛物罪就要“轻”得多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瞧瞧,一年以下......
而且这次的行为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便真的抓到这个抛物者了,真的告上法庭了,也罪名成立了,可最后判刑下来,估摸着也就是个拘役或者管制,甚至连拘役和管制都没有,最后只罚点钱了事儿。
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