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六条则规定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所谓社区矫正,也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说明和约束: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缓刑犯应按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缓刑犯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发生特定变故或接触特定人员时也应及时报告;
有些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缓刑犯想进去,得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缓刑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缓刑犯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等等。
有诸多条条框框,对缓刑犯的行为进行约束。
还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派出所等机构,对缓刑犯进行监督管理。
说起来,确实不用坐牢。
但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是换了个更大一点的牢房而已,自由也只是相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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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以为仅此而已,那就大错特错了。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换言之,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研期内违反相关规定了,或者违法了,那没什么好说的,直接撤销缓刑,丢进监狱去坐牢。
也就是说,
缓刑犯就相当于脑袋顶上时刻悬着一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