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同时也逃避不了依法追责,从而将“申报即担责”落在实处。
不过,为了更好地发挥首发IPO企业现场检查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落实“申报即担责”的要求,个人以为,首发IPO企业现场检查制度还有必要从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是对首发IPO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数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根据报道,2021年1月《检查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这意味着近3年的时间,只对95家首发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也即每年只有30几家首发公司接受现场检查。面对IPO排队企业7、8百家甚至上千家的数量来说,这个现场检查数量显然偏低。每年进行现场检查的首发企业数量应不低于IPO排队企业数量的10%。进行现场检查的首发企业数量越多,就越能发挥现场检查的积极作用,就越能对“带病闯关”公司带来震慑力。
其次是要切实做好“追责”工作,将“申报即担责”落在实处。在这里,关键是要解决“担多大的责”问题,在担责的问题上不能只是挠痒痒,避重就轻。比如,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大多都停留在“警示”的层面,这种挠痒痒的“担责”跟不担责没什么两样。对于确实存在较大责任的保荐机构与保代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消从业资格的,必须取消从业资格,该吊销业务资格的就要吊销业务资格。
此外,对于非现场检查撤回IPO申请的发行人,可列入问题导向检查对象,加入到现场检查中来。毕竟在目前撤回申请的队伍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一查就撤”范畴,这类首发企业没有成为现场检查公司,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主动选择了撤回申请,不排除这些企业有的是“带病闯关”,但基于现场检查的震慑力,因此主动撤回了。对于这类主动撤回申请的公司,可列入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纳入到现场检查中来,从而真正体现出“申报即担责”的要求,让所有拟IPO的公司都能慎重地提交申请,而不是将提交申请当成儿戏,想提交申请就提交申请,想撤回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