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不少人常常怀着一颗圣母心,认为在拆迁过程中,使用强制手段是对私权的侵犯行为。
拆迁中产生的钉子户,无非是出于两种心态:第一是坐地起价;第二是出于对房子的感情,与补偿多少钱没有关系。
在绝大多数拆迁户同意拆迁的情况下,少部分“钉子户”仍然固执地不搬迁,如果以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有可能造成两种结果:第一,满足钉子户的经济要求,大幅度提高他们的拆迁补偿标准,第二,拆迁问题久拖不决。这两种结果对于已搬迁的大多数拆迁户来说,都是对他们利益的损害,而且变相鼓励了“钉子户”这种行为。已搬迁的拆迁户回迁安置房的问题将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所谓“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经失去了法理基础而变得没有意义,只有以合法程序进行强拆,才是真正维护大多数人的私权。
一味对“钉子户”容忍退让,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好事还是坏事呢?如果由此影响了一地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反过来是不是最终也会损害生活在这个地区的人们的切身利益?到时候,是不是又要怪政府面对“钉子户”不作为了?
对于钉子户,不是一味的纵容,采取绝不容忍和退让的态度而执行强拆是合情合法合理的。尤其是在涉及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公益工程等城建项目的实施上,对所谓的钉子户打着‘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弱势群体’等幌子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更要决不手软的予以打击。
但是这里要注意一个原则,就是依法原则。强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情况,得到拆迁许可证,以及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
总之,面对钉子户,采用合法但非和平的强制拆迁手段,不是公权力对私权的随意侵犯,也不应该得到责难。”
“书记,我明白了,我们住建局有些软了!”
半个小时候,王鸿涛来到了西城,一眼就看到了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