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难以用语言形容。远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毁,烟与火是土匪所到之处留下的最明显的痕迹。随着土匪队伍的移动,遭难的地区实际上扩展到了10英里以外,到处是浓烟烈火灰烬和废墟。
伦丁牧师对土匪执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在自己的地盘里,土匪比共和国的治安军队和当地警察还要严厉地打击犯罪。伦丁牧师认为这是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纯粹的害民贼,另一端是纯粹的保民官,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保护和加害的组合。那么,决定这种组合的,到底是什么东西?或许是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长期或者短期都有所考虑。
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土匪之所以不打扰他的势力范围内农民的耕种,是为了有的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但是官府显然没有这种顾忌,不论是前朝的县衙门还是现在共和国的县政府,他们显然对于“天高三尺”的兴趣都是一致的。(不得不承认东方人的幽默往往表现的更加黑色一些,他们在绝望的环境里通过这种幽默来表达自己的无奈。)
因为南方的共和国政权对于自己政权的长期性表示非常高的质疑,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这里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土匪)。
比如广西玉林地区的军政长官黄骐(革命党人,还曾经参加过镇南关起义),比起当地的土匪却更加心狠手辣,一种捐税到了玉林就要完成几种。如酒税,到玉林便有了购米税蒸馏税入瓮税卖酒税喝酒税等等。有一次,玉林诗社以“诗”“酒”二字举办征联竞赛,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