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样。
明帝纪注引魏略:
(明帝)又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丑恶者乃出与士。得妇者未必有欢心,而失妻者必有忧色,或穷或愁,皆不得志。
什么意思呢?
翻译过来便是明帝下诏一切军户出身的女子已经嫁给非军户人家的,“一切录夺”,强行离婚分配给战士做妻子,后来又准许让这些被迫离婚的家庭用年纪、美貌程度与那个军户出身的妻子差不多的女性来代替她嫁给军户。
县官拣选这些女子中漂亮的,送往掖庭以讨好曹睿,长相丑陋的才真的去配战士。
这项政策的槽点太多,就算是当事人都吐不过来。
这些军户出身的女性,还有买来代替她们配战士的女性,就是奴隶一样,只是为了满足曹睿个人**的工具和保障新生军士数量的生育工具而已,丝毫没有自己的家庭权利。连张茂上书谏言里都只是在强调男人们“得妻者”怎样,“失妻者”又怎样,完全没有提及这些女性的感觉。可见社会底层的女性在当时的地位是多么低下。
不过在同一段史料里,还有一段话:
是年起太极诸殿,筑緫章观,高十馀丈,建翔凤于其上;又于芳林园中起陂池,楫棹越歌;又于列殿之北立八坊,诸才人以次序处其中,贵人夫人以上转南附焉,其秩石拟百官之数。帝常游宴在内,乃选女子知书可付信者六人,以为女尚书,使典省外奏事,处当画可,自贵人以下至尚保,及给掖庭洒扫,习伎歌者,各有千数。
也就是说,除太后以外的女人可以指染政事了。
可以说是女性地位的提高。
但是,这毕竟只是世家女的待遇罢了,在这个时代,普通女子还真就像是货物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