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一个善于用道德作为洗脑理论基础架构的人,若是采用一种典型的双标方式去管理自己的团队,他洗脑的过程必然会千疮百孔。
在内部无比混乱的情况下,这个团队所表现出来的纪律性,绝对没有现在这样的出色。
至少,像犯罪成员1号这样的私自行动者,肯定会变成一种普遍现象。
在这样的巨大缺陷面前,犯罪首领想要保持绝对的隐秘,基本上只能算是一种妄想。
在这样的一种大前提之下,犯罪成员1号偷偷销赃的举动,在整个组织内部就不是一件小事。
毕竟在道德大背景之下,想要将杀人的事实洗脑为正义的,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高难度的事情,包容组织成员之前的道德瑕疵,也可以用一句过往不究去免责,但对于组织成员在加入组织之后的反道德行为,特别是私自瞒着组织成员所进行的反道德行为,就很难去自圆其说了。
自圆其说太多的反道德行为,不仅难度大,还会导致组织的理念根基逐渐的陷入崩塌之中,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不会随意的去纵容。
既然这帮人已经被犯罪首领给忽悠过来了,那么继续利用洗脑的优势,让他们至少在表面上遵守道德底线,也是非常容易的。
就算像犯罪成员1号这种私下进行的反道德行为,只要不被组织内的成员知晓,又或者根本就对组织的安全构不成任何的影响,聪明的犯罪首领肯定也会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可是当犯罪成员1号的这种越格行为不仅被广而告之了,还对组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严重的威胁,那么不管是出于严正组织纪律的用意,还是为了要惩罚这种擅自行动威胁组织安全的行为,犯罪首领都不会饶恕犯罪成员1号。
再者,犯罪成员1号的这种私自行动,还彻底的违背了犯罪首领低调隐秘的整体行动理念,使得他想要尽力藏于暗处的“伟大事业”被过快的暴露在警方的面前。
犯罪成员1号这种让整个组织安全受到威胁的私自行动,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