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果不在乎过程。走法律途径多好,有理说理,去法院说去。”
蒋晓敏醍醐灌顶般明白过来,喃喃地说:“这倒是个办法,反正打官司也是跟三建公司打,跟指挥部没关系,只要别在咱们这儿闹事就行。”
与此同时,胡松平正在朝阳桥西边的一家咖啡馆里,一边同陶总、杨前进喝茶一边给去年帮他打过官司的杨律师打电话。
“怎么以前可以,现在不行?”
“以前是以前,现在是现在,以前那一套现在真行不通了。”
胡松平抬头看看陶总,又回头看看杨前进,紧握手机问:“怎么就行不通了?”
杨律师耐心地解释道:“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前的普遍做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后,施工单位向其近亲属支付赔偿时,要求近亲属转让受益权。然后施工单位再持受益权转让的书面材料,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将保险金支付给你们施工单位。
但今年的几个判例,法院都强调《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什么叫‘不得’,不得就是法律明令禁止。你刚才说的那些在其它地方我不知道,但在燕阳肯定不行。”
“可是……”
“胡老板,真没什么可是,因为就算以前的做法行得通,保险公司也不会赔。”
“我上了保险,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
“你帮民工上的是意外险,意外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突发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身故,既然医院的CT报告和死亡证明显示那个民工死于脑溢血,那就是非意外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肯定不予理赔。”
“可是劳动局都认定是工伤!”
“劳动局的认定跟保险公司的认定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