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国普遍存在,与绞刑一样广为人知。
红河谷没有流放,囚禁之类的刑罚,所以在领地采邑上广泛采用鞭刑,一般选择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处刑,以儆效尤。
事实证明效果非常好,对整肃治安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开宣判,执法,反过来对执法人员也是一个监督,群众心中都有一杆公平秤,初级法官和助理检察官做得好与不好,影响的是市独立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庭的声誉。
在大不列颠国的选举制度下,市独立检察官也需要经过选举认可,选票就掌握在普通群众手中,这是一个相互监督的过程。
法官则不同,在封建领主的采邑上执法,必须要得到贵族大领主授权。
在贵族领地之外,则是由女王陛下任命的总督大人代行这一权利,任命各级法院的主审法官。
二者共同组成封建司法权和裁判权,维持领地的社会秩序,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