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的演变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一方配偶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后,各方当然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而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上述再婚的权利,当属无疑。但是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了父权社会以后,伴随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众多文明的辉煌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却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自然也不例外。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就给人们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从而,人们也往往留下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实际上,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有无,还是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中整理妇女再婚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过程。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