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地原则,马塞诸塞州的官司归第二巡回法院管,但联邦公园管理局在华盛顿,所以又可以要求特别巡回法庭来审判。
其它的诸如还有临时更换出庭律师,要求起诉放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等等,反正这群家伙是拿薪水的,他们巴不得案子拖得越久越好。
可特鲁洛镇的居民可等不得,要知道这审理其间,这条法令还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大家可能没法在五年内都光着到处走了。
并且还有一个隐忧,假如联邦公园管理局输了的话,他们铁定会往高院递状纸,而根据大法官们一贯喜欢关注与宪法有关案子的脾气,此案多半会被他们受理。
案子进了最高法之后,再拖个几年也很正常。
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至于守势策略,则没有那么麻烦。
假设,史蒂夫因为裸奔被罚了25美元,要么他当场缴纳罚款,要么可以去地方上的下级法院起诉,后者随便就能开庭审判。
那么这时,爱德华作为辩护律师就能重拳出击,这种专门处理小额罚单的下级法院的法官当年就都是学渣,当法官也就是混口饭吃,业务能力一塌糊涂,肯定干不过他这样的耶鲁精英。
法官当然可以强行判处,史蒂夫必须缴纳罚款。
但之后爱德华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不管是去第二巡回法院还是特别巡回法院,主动权就都在自己这儿。
并且起诉的对象由之前的“违背宪法精神的法令”变成“违背宪法精神的判例”,难度上会下降很多。
前者的麻烦之处在于,要从法理根本上去论证《禁止果体令》违法,看上去简单,但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多专业上的障碍,控辩双方会在法庭上对于建国先贤的立法理念的理解异同而大打出手,彼此引经据典说明对方荒谬狂妄,虽然过瘾,但工作量巨大。
后者就简单多了,只要证明这个具体行为违宪即可。
等于是多了个实际的抓手,会让爱德华省力许多。缺点是场面会比较沉闷,但效率高的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