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判独立。
换而言之就是绝对禁止上级法院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
至于其他行政部门,更是严禁干涉各级法院的审判过程。
对法官的培养选拔、擢升等,更是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以防微杜渐。
各部门的官员对此讨论十分热烈,那些御使言官更是不放过任何漏洞。秦牧对此乐见其成,其实这只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司法体系,实际上包括立法,监察,执法、审判等几个部门,而御史言官,负责的就是监察这一块。
事实上,审判的公正性固然重要,但监察是否到位,更加重要。一旦刑部改革完毕,秦牧是一定要对都察院加以肃整,完善监察体系的,到时,要接受手术的就是现在叫得最欢的御史言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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