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犯人单独去干活时,干部就不会去管理他们。这部分犯人被称为“零星犯”,他们可以在整个中队的区域内活动,只要按时回到监房就不算违纪。
因为这些“零星犯”有一定自由,他们就受到了那些没有自由的犯人的“热捧”,成了其他犯人巴结的对象。
那时候,政府每个月给每个犯人发有几元钱的零用钱,这些钱是供他们买生活必需品的,如牙刷、牙膏、香皂、信封、信纸之类的东西。但这些钱不会发到犯人手中,都是由中队统一管理,犯人需要什么,由中队统一购买。当时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不允许犯人手中拥有现金,这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跑。因为,犯人手中无钱,逃跑后他就不能乘车,不能住店,就没有吃喝,以此来打消犯人的逃跑念头。
曾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有个犯人逃跑了,他手中没有一分钱,只有一张他自己写的,用萝卜刻成公章盖着假大印的证明信,他住店时拿出了这张假证明(那时住店,必须要有证明,否则不能住店),告诉旅店,第二天他的汇款就到,到时补交住宿费。晚上他就偷了其它旅客的钱,结果被抓了现行进了公安局。到了公安局,他就要求立即把他送进看守所。那是因为他已经三天没吃上饭了,快要饿死了。到了看守所,就有饭吃了。为了再不遭受饿肚子的厄运,他马上交代了自己是个逃犯。被送回监狱后,这个犯人说,以后就是打着让他逃跑,他也不会逃跑了,饿肚子的滋味太难受了。
虽然制度严格,但部分犯人手里还是藏有现金,这些钱基本都是亲属探监时偷偷塞给犯人的,但他们没有机会去花这些钱。
在那个年代,物资很匮乏,给犯人供应的东西少之又少,在身上藏有“私钱”的犯人,就想方设法要把身上的钱花出去,买一些稀有之物,“零星犯”就变成了他们的“采购员”。
这些“零星犯”也很乐意给其他犯人当“采购”,因为他们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如那时的“百花”牌香烟八分钱一盒,拿进去就变成了一角六分。一盒一角八分的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