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对于黄则华这样的“激进派”人士,廖仲楷表示很喜欢。
因此,廖仲楷看黄则华的目光竟然都多了几分欣赏。
黄则华将心神都沉浸在答题之中,他并没有注意到廖仲楷站在身后,看自己的答题。
答完这道题之后,黄则华的目光往下扫。
又一个题目,出现在黄则华的眼前。
“若是有列强商人在大夏国国土上犯下罪行!”
“最后逃入列强租界!”
“我等该如何处置?”
提到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所谓的“领事裁判权”。
而所谓的领事c判权亦称“治外F权”,指的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
如果非要在黄则华之前生活的二十一世纪,找出那么几个代表型国家的话。
棒子和鬼子!
这两货无疑就是非常合适的代表!
不过在眼下这个时代,大夏国在列强的侵略中。
无能的前朝也在各种不平等条约中,出卖给了列强国度这一权利。
某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大不列颠国禀告夏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夏民赴大不列颠国官员处控告大不列颠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夏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大不列颠人如何科罪,由大不列颠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夏民如何科罪,应治以大夏国之法。”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c判权制度在大夏国的开端。
之后的《望sha条约》第21条规定,大夏国与灯塔国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第24条规定,两国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
第25条规定,灯塔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灯塔国领事办理,灯塔国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