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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七章 私盐开中法(1 / 4)

章子俊的想法还是要搞私盐,绕过官府加入到各地帮派、造反农民军走私的行列中,大量收购余盐,再利用自己官府身份,去掉中间环节,从盐场直接运往桂林可省掉一大半的盐价,目前的盐价高昂主要是最后环节出了问题,把原本只有二分银的盐价一路加价,首先是被盐场司令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这些官府提高二两银,这些盐银除了抽取一成余下上交到巡盐官员手中,除了朝廷规定的税外,还有“盐勾、盐商、盐牙、当地大户提升到了一斤盐三钱银,这还不算,广西的情况又跟别地不同,除了交通不便翻山越岭的高昂运输因数外,还有靖江王府的垄断后,直接把盐弄到老百姓吃不起的地步。如果自己去搞一个盐场弄的大一点,把析盐结晶区的盐田增多,产盐量还会提高不少,成本会更加降低。

私盐,即相对官盐而言,违反官府禁令私自生产贩售的食盐称为私盐。自唐起盐利所得已居全国赋税之半,北宋时期,盐利占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到了元朝,“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而两淮盐独当天下之半”。直至如今,朝廷官府的财政收入“其半取给于盐”,往后对盐利会越加依赖。食盐专卖的弊端之一便是官盐不仅估价高,而且质量低劣。同官盐相比,私盐则物美价廉,如从岭南贩至江西的私盐“纯白不杂,而卖钱二十”,民众更欢迎此类私盐,造成官盐滞销,于是官府便以政令强卖于民,为了防止私盐。朝廷《户律》规定“犯私盐者,不论多少,杖一百,徒三年”,另外还规定“有军器者”、“拒捕者”等加重情节。《律例》针对贫民为生计所迫贩卖私盐的情况有特别规定,“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如允许年龄在六十以上,十五以下的老幼,或残疾、妇女等在注册之后,每日赴场买盐四十斤挑卖。但不乏有地方官吏贪图缉私政绩,将此类贫难军民当作贩私查禁,甚至加以刑讯逼供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发生。

目前沿海的盐场已经采用盐池的方式,宋元时期海盐才出现了“晒曝成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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