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4章
长孙顺德之所以敢这样做,并且还可以成功,就是以均田制为依据的。
以朝廷角度来说,均田制度的实施,是避免了当时的世家大族还有官僚来进行土地兼并,免得农民土地被兼并以后,依附于世家大族。
而是将其转变为国家编户,将编户中的小农来固定在均田土地上,使朝廷可以直接控制农民,并且对这些农民对于各种剥削。
通过均田制,唐朝可以说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之中抑制住了土地兼并情况,虽然不能完全制止,但效果还是有的。
但均田制也有其局限性,根据史料来看,均田制并没有在全国普及,也就是在关中、河东、陇右诸道这些唐王朝的重地实施。
而且唐王朝一边以均田制来抑制土地兼并,一边却以此来大规模拉拢官僚阶级,当时农民授田较之前代很少,但官僚阶级授田却是达到惊人的程度。
诸如“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
“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
当然均田制还有一个很明显的弊端,那就是唐朝当时的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主要在于按丁纳税。
不管是田连阡陌的富裕之家,还是仅占少量土地的农民,不管你土地多少、财产多少,向朝廷交税都是按丁交纳,负担是完全一样的,这样一来对于农民自然不公平。
不过后来随着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被严重破坏,到了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彻底的破坏,租庸调制更是实行不了,因此唐王朝的收税方法变为两税法。
两税法则主要依据土地和财产多少而纳税,多少公平一些,也多少改变了贫富不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