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有钱、有权和性关系不构成因果,这是在法律层面上去倡导一种良善的价值观。
所以冒充富二代、官二代去骗色构成强奸罪,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诱jian罪。
卖yin是被法律所制止的,这样的禁止是为了防止生物个体滥用自己的性自治权去谋取金钱利益,更重要的也是为了杜绝不法之徒侵犯人的性自治权,利用性来谋取暴利。
一方面不承认金钱与性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又间接承认性是可以用来谋取暴利的,这样的定义不是十分矛盾的吗?
就算禁止卖yin,打击卖yin经济方面的收入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禁止不法之徒通过人口买卖、人口奴役来伤害生物个体的自身权力,但通过贩卖性使用权来牟利,这本身就是一种确实存在的现象,怎么就不能构成因果关系呢?”
在沉思良久之后,曾雅言便将自己心中的一些疑问给询问了出来。
曾雅言的这种思考言论,初听起来确实非常的有道理,但是第五正却知道她再次陷入到了某种思维误区之中。
“在法律层面上,是只承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构成因果关系的,也就是说,若是犯罪分子冒充丈夫或妻子进行骗色,那么就可以构成强奸罪。
至于否定利益、权力与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是那句老话,是为了倡导更加良善的性自治权。
虽然在惯常的生活之中,贪图对方的权力和金钱,从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非常的常见,但这种嫌贫爱富的行为,是人性之中的一种陋习。
这样的一种陋习连道德都是不被允许的,那就更别说被法律所允许了。
至于卖yin过程之中所产生的经济收益,这其实可以看做是一种对于人奴役的收益,嫖客购买的是奴隶的身体使用权,只是这种使用方式,是用来满足自身的性欲望。
这样的一种因果关系,是奴役人口获利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性与金钱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