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楚涵得知盾构机的芯片研发成功的消息,他是很开心的,很期待这项伟大的项目能够问世。
可于此同时,他也遇到了一点小小的麻烦。
一封律师函送上了门。
楚涵一看,原来是芬兰的盾构机公司发来的。
律师函上的措辞咄咄逼人,好像他楚涵真的犯了什么十恶不赦的罪一样,这帮老外的诉求,楚涵也能猜得八九不离十,但他还是决定耐心地读一读。
毕竟以一种极为冷静的态度,去观看别人的气急败坏,那又何尝不是一件乐事。
老外在律师函里先是把和楚涵的合约讲了一遍,他们的要求很明确,楚涵立刻归还盾构机,停止他的研究。
根据芬兰公司的规定,用户只有盾构机的使用权,绝对没有对盾构机的研究权,这样做能够避免损害芬兰公司的绝对利益。
而楚涵在盾构机到手之后,非但没有遵守规定,反而自行拆解了盾构机,这明显是违反了合约规定。
楚涵看到这里,忍不住冷笑两声,好家伙,他研究盾构机的事情竟然都传到芬兰去了,看来这下子他多少也是个蜚声国际的名人了。
对于这个事儿,楚涵根本不打算理会他们。
他任何人都知道技术垄断的严重后果,为了避免自己人在日后被洋人在技术上卡脖子,他必须用这种办法,掌握盾构机的核心技术,突破技术垄断。
想了几分钟之后,楚涵就想出了应对芬兰公司的对策。
他准备直接在合约上做文章。
跟芬兰公司签订的合约上不是说过自己没有盾构机的研究权吗,但自己研究的也不是他们的盾构机,他手下的这个盾构机项目,从外形到芯片,那可都是他们自己研究出来的,可没复制粘贴对方的专利,他们这叫自力更生,又怎么能叫侵权呢?
再说了,他是拆了盾构机不假,但是芬兰公司的哪只眼睛看到他研究他们的盾构机了,他只不过是想见识一下,芬兰的盾构机做得有多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