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世纪30年代,外资在华银行总数已经超越了50家以上,包括了英、法、美、德、日、俄以及荷兰等国,当然了,这些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大部分集于沿海通商口岸。
这些外资银行拥有着及其雄厚的资本,据报道,20世纪30年代期,所有外国银行的资本,包括总行在外国和设在华夏境内的,折合成当时的华夏货币,共达12亿元,相当于所有华夏银行资本总额的4.4倍。
如此雄厚的资本实力,其导致的后果,便是对于华夏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绝对掌控力度,尤其是外汇市场,其行市基本上就是听命于外国银行,在35年国府实行法币制度以前,汇丰银行的外汇牌价,实际上就是华夏外汇市场的官价。
至于资本市场方面,因为华夏公司组织尚未完善,公司股票和债券为数不多,故而资本的交易其实主要就是政府发行的内外公债,而作为华夏政府外债的承借者和债券发行者的外国银行,实际上就是华夏资本市场的主宰。
也正是因为这些种种的原因,导致外国在华设立的银行,不论是总行还是分支,都是依据其外国的法律行事,在华的任何活动,都不受华夏政府的任何约束,享受着多方面的特权。
比如发行纸币,在将近百年的时间内,在华发行过纸币的外国银行,至少超过20家,而这些纸币,既无发行的准备,亦无兑现的保证,纯粹就是掠夺华夏人民财富的工具。
还有,因为华夏政府大肆举借外债,然后利用关税、盐税、路矿、土地等作为抵押,从而达到掌管华夏政府的税收和各方面的收入,间接达到掌控华夏政府的目的。
正是基于这些明暗相结合,巧取豪夺的手段,外国银行在华赚取了高额的利润,据不完全统计,在34年至38年间,银行、工厂、航运、电讯以及公用事业,93家外商企业估算,各业纯利对资本的比例,银行业平均为23.3%,毫无争议的,居各行业之首。
举个实例,汇*丰银行从开业到49年的85年,共获纯利5.4亿